右侧
黑客技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入侵后台 > 正文

被告能申请查第三人的证据吗_提供什么证据可以告第三者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4分类:入侵后台浏览:101评论:4


导读:导航:1、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人包括参加诉讼的利害人吗2、被告律师可以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吗3、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

导航: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三人包括参加诉讼的利害人吗

《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可以看出,只要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都是第三人。

被告律师可以查原告提交的证据吗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都是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一的份数提交复印件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收到对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因此,被告可以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也是可以委托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方式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外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

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

依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第二十三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由此可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由诉讼当事人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中对由那一方当事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明文规定,我认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分如下情况:A、原告申请追加第三人;B、被告申请追加第三人;C、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对于上诉三种情况,原告、被告、第三人申请后,法院应作初步的审查,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则同意其申请,否则法院可决定不予追加,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

或(3)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

综上,原告在起诉时不能在诉状中直接列第三人,这一做法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在诉讼过程中是否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应该根据案件是否涉及第三人利益由法院最终进行决定。

拓展资料

一、法律规定第三人的目的;

1、维护和谐的经济秩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民事权益;

2、减少诉累;

3、查清案件的事实;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的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区别于本诉中原被告。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出调解或和解;申请撤诉;提交证据;进行答辩;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等,第三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基本相同。但第三人行使这些权利的目的并不同于原被告,而是维护自身的权益。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和本诉中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相同。不同的方面是:(1)只有当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该第三人才能够提起上诉;(2)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3)无权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4)无权撤诉。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原告起诉时直接在民事诉状中将第三人列在其中,其实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同于本诉中的原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

(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

(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院不能依法追加第三人,否则违反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4)第三人认为对原被告诉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是否有请求权由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重审被告申请第三人是新下证据吗?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应当对其逾期的理由进行说明,如何判断是否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一步予以统一规定。

以下是对逾期提供证据的正当理由列举,具备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视为正当理由成立。

1、第(一)、(二)项:“新发现的老证据”

新证据一般是指原审之中或者之前形成的,但出于非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结束前未提交的证据。

所谓“客观原因”,一般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属于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通常认为的新证据应当包括原审庭审结束之前客观上没有出现的证据;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之前虽然已经出现,但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知道其已出现;当事人经原审人民法院准许延期审理,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的。

2、第(三)项:“新发现的新证据”

出于对判决稳定性的考虑和既判力的要求,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则上应当是“新发现的老证据”,对于原审法庭辩论之后出现的证据一般不作为新证据。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新的鉴定结论、与原判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等,这些证据均可能对原判的正确性产生影响。

因此,对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出现的且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规定未逾期提交证据的正当理由情形。

3、例外理由:视为新证据

虽然是原审中已提交的,但视为新证据的情形,即原审中提交,原审法院未予以质证也未依此裁判的证据。

4、其他情形:足以影响

对于不具有本条规定的事由,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足以对原判决、裁定产生重要影响,影响原裁判的认定的,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采纳该证据,并对延期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

扩展资料:

再审事由中新证据的界定

1、该证据是否是新发现的原来就形成的证据。对新证据的形成时间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但是比较流行的观点是新证据应当是原先就形成的证据,之所以未在原审中提出,是当事人因为某些原因没能发现。

一般来说,新证据必须是新发现的证据,而对于原来就发现但是未提交的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心态而定。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原鉴定机构根据同样的检验材料作出的不同鉴定结果,亦属于新证据。

2、考量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毫无疑问,新证据必须与原审案件密不可分,否则,当事人的诉求完全可以通过另案起诉实现而不必提起再审申请,因为如前文所述,再审是一个特殊救济途径,只有常规救济不能达到救济目的的时候才能启动这一程序。

3、考量该证据的重要性。很多证据都和原审案件存在关联性,但并不是每一个具备关联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再审新证据启动再审程序。这里,还有一个重要指标需要考量:证据的重要性。该证据必须是重要的证据,即证明力比较强,足以推翻判决、裁定。因为一个微不足道的证据启动再审程序,所付出的司法成本必然要远远高于司法效益。

4、当事人的心态考量。对于原来已经发现但是当事人未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能否作为新证据,要视当事人心态而定,即当事人是否是故意不提交。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不能提交出该证据,那么法律应该认定当事人为非故意;如果一般个体在该种情形下均能够排除客观压力搜集到该证据,那么法律应当认定当事人为故意,也就不能将该证据视为新证据。

标签:被告能申请查第三人的证据吗


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4 18:07:47  回复

    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4 19:50:16  回复

    ,具备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视为正当理由成立。1、第(一)、(二)项:“新发现的老证据”新证据一般是指原审之中或者之前形成的,但出于非当事人的原因在原审结束前未提交的证据。所谓“客观原因”,一般认为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4 13:14:49  回复

    定性的考虑和既判力的要求,再审中的新证据原则上应当是“新发现的老证据”,对于原审法庭辩论之后出现的证据一般不作为新证据。但有特殊情形的除外。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新的鉴定结论、与原判有关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会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4 17:39:00  回复

    起诉讼”。由此可见,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告已经起诉到法院,且案件已经由法院受理;(2)第三人主张的请求权必须针对是本诉的诉讼标的提出(但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3)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法

欢迎 发表评论:

入侵后台排行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