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侧
黑客技术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渗透网站 > 正文

一男子与3女子开房的简单介绍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1分类:渗透网站浏览:108评论:1


导读:导航:1、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2、老公和刚认识半个月的女人开了3次房这是什么心里3、男人出去和别的女人开房超过三次算是同居吗男...

导航:

男子与女子相亲当晚强行发生3次性关系,被判刑算不算强奸?

男子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合同,但并不受合同法约束,系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民事行为。虽然类似的包夜协议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是基于男子之间的包夜协议而发生的性关系,一般情况下是妇女放弃自已性的决定权的承诺,这样的承诺有效,阻却强奸罪的成立。

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也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任何人不得以妇女不同意的方式、时间、地点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因此,虽然男女之间的包夜协议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但包夜过程中,女方性的自已决定权仍受刑法保护,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无论男子之间发生多少次性关系,都是包夜协议的内容,但是,违背妇女意志,在妇女不同意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侵犯了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包夜并不是无次数,要以妇女的同意为前提。以下讲述的刑法故事,或与此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王某是某一建筑工地的一位小包工头,白天工作的劳纍并不影响王某晚上在社会软件上的放纵。2020年9月份一天,王某下班后,回到自己的单身宿舍,简单冲了凉,习惯性地拿起手段,摇了起来,不一会,一个心仪的名字及漂亮的头像引起了王某注意,王某发生加为好友的申请。两人东一句西一句无心的聊着,王某从对方聊天中得知,两人住在同一座城市,女方自我介绍姓朱,老人常年驻外工作,一年回家次数有限,越聊越近乎,王某便向朱女士发出约会要求,没想到朱女士也爽快答应了,但朱女士提出,为了证明王某对自已真心,先转帐300元给自已,两人如约在宾馆开房进行了性交易,结果使得王某非常满意。

不久,王某便以1000元与朱女士签订包夜协议,约定可无数次发生关系。当晚,王某与朱女士发生了三次关系,王某欲第四次与朱女士发生关系时,朱女士表示自已纍了,不同意与其发生关系,王某不顾朱女士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事后,朱女士也收到了王某的1000元钱,但仍报警王某强奸自己。

王某与朱女士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

01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受合同法约束

一谈到类似问题,总会有人提出,朱女士违约,王某不构成犯罪,朱女士有错在先,不重合同、不守信用。这样一些回答,表面看起来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本文认为这些观点实际上是将民事行为与合同行为混为一谈,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民事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行为均可以评价为合同行为,从而受合同法约束。

从合同法规定来看,似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达成的包夜协议,可以找到其无效的理由,而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并没有从正面作出合同无效的规,为了保护合同行为,防止合同行为被任意干涉,《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无论从合同法角度还是民法典角度,首先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不是合同行为,不应受《合同法》或《民法典(合同篇)》约束。

02 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行为不能全部评价为合同行为,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如果从合同法角度似乎可以找到无效的理由,但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理由过于宽泛,且针对该行为难以找到十分确切的无效根据,而民法典则采依法在立的合同就受法律保护的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协议,只是名字上称之为协议,看起来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实际上,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系民事行为,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王某涉嫌强奸罪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及幼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的决定权。

前已述,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签订的包夜协议无效,从这一角度来说,朱女士不受无次数的约束,当然有权拒绝王某的第四次要求。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的协议有效,在朱女士明确不同意第四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而王某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的,仍违背了朱女士的意志,侵犯了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涉嫌强奸罪。

朱女士性的自已决定权受公法(刑法)保护,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就要受到刑法规制,前已述,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朱女士不同意此时此刻与王某再次发生性关系,系朱女士性的自己决定权的内容,是受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综上,本案中,王某强行第3次与朱女士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老公和刚认识半个月的女人开了3次房这是什么心里

你老公是为了满足身体需要,或者说生理需要,刚认识的女人,是有新鲜感的,你和你老公经常在一起,应该是天天在一起,早就没有了新鲜感,刚接触的女人,如果颜值还不错,对于你老公来说,那的确是个极大的诱惑啊,无论对于哪个男人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考验,就看男人,也就是你老公能不能把持住了,都开房三次了,肯定是没有把持住。

向这个情况,你也不要着急,也不要担心,好好的教育教育自己的老公,给他长长记性就行了,他不会喜欢这个女人的,他和 开放,各取所需,你老公就是为了新鲜,就是为了满足自己 额生理需要,多批评批评教育教育就行了,不要吃醋,他不会喜欢一个认识半月就可以上床三次的女人的。

你老公的心里,就是为了女人的身体,就是想得到她 ,尝尝鲜,不会真的喜欢她。

不过,你还是要好好的教育教育,要不然,以后还会发生,你自己呀改变一下自己的形象,把你老公的心勾回来。

男人出去和别的女人开房超过三次算是同居吗

如果我有一个女儿,我是死也不会让她选择同居的,就算是他们真心相爱,迟早要走进婚姻的殿堂,也不可去尝试,世事无定论,订婚了,还有退婚的呢!无可置否,婚前同居,最后分手,对女孩子的伤害实在太大了……男人们:假若你还有一点良知,就要知道不要选择去伤害这个--你曾经哪怕就动过一点心的女孩。不要让恋爱中的女孩中了爱情的毒,因为年少无知,义无反顾地跟你一起,男人和女人的构造不一样,在两性关系中,付出的永远是女人的多,这个是不可置否的,也许有男人说,在恋爱的过程中他们也是付出真情,也是有过伤害,但是同居意味着,如果不幸怀孕,你害怕,但你坚定的带她去做人流,这是爱吗?你爱她吗?任何人对爱情都是有洁癖的,选择同居前,先问问自己,是不是打算做这个女人的最后一个男人!

要知道,找个女人同居对日后还没有婚姻的打算或预算的男人,是最划算不过的事了。在同居的日子里,他们像夫妻一样亲密无间,女人替他承担了妻子该做的一切,却并没有像妻子那样共享他的钱包,或许还要跟他一起来分摊房租、水电、生活费。

你们的生活也许很甜蜜,但你们的未来在哪里?没有人晓得。

选择轻易就跟女人同居的男人通常都不大会给女人什么承诺,或者即使承诺了也是那种“只要时机成熟了,我们就结婚的”骨灰级梦话。一切在你们分手后,都是镜中花,水中月。

你们都可以享受的同居唯一的好处。就是你们都可以走马灯似的更换男友、女友,因为这是你们的权利。可是,到底有多少女孩会心甘情愿地让出自己苦心经营了好几年的“窝儿”,让另一个女孩再继续“经营”下去……

如果你不是特别的潇洒和无所谓的性格,权奉你不要玩另类,搞极端女人一定不要轻易选择与男人同居。当你用青春消费时尚的时候,哭的日子在后面。为什么如此多的媒介和时尚周刊鼓励女人去放肆,也许我不能断言写这些的都是男人,但是起码证明那现在不负责任的男人太多!

男人在开始喜欢上一个女孩的时候,是什么都愿意做的,精心设计一些感动的片断,然而女孩很快把自己联想成爱情里的公主。

开始交往时,他会不无论多晚,只要你需要,去买药给你送到家里;但是后来(我所说的后来,是指相处一段时间,这个时间分个人感情时间持续的长短判断),后来,这个男人就会以我最近工作很忙很忙,忙到没有时间开车去给你买药,更没有时间送来给你,更别说喂你吃药了……

开始的时候,他会口口声声说:你是我一辈子最重要的女人,以后我是要跟你过一辈子的,我们筑建的小家才是我真正的家;后来,他会说,我妈妈是天下最好的女人!

开始的时候,他会尽拣你想吃的餐厅,带你去品尝他的爱情;后来,他会说,我们就在家吃吧,你要实在不愿意做,叫餐好了,我懒得出门;

开始的时候,你们可以天天煲电话粥,夜夜聊到深夜,还舍不得挂;后来,你会等他的电话等到心都死了,忍不住打过去,他已经睡着,借口:要不就是工作太累的结果,要不是是应酬太多,醉酒被送回家,自然早已经忘记电话的承诺;

开始的时候,他会小心翼翼地听你说的每一句话,并引为关键,事事以你为准;后来你哭得梨花若水,他也冷冷对你说:你怎么就那么多的怨言呢?

开始的时候,一个短信过去,对方的留言都那么让人感动流泪,激动地发誓一定要死心塌地地爱这个男人;后来短信回复不是:好,哦,行,就是直接连一个回复也懒得动动手指。

开始的时候,他怎么看你,怎么觉得你漂亮,迷人,赞美之言,溢于言表。仿佛全世界都是你最美;后来,他只会幽幽地跟你说,老婆你又胖了!(插个小言:女人的体重是跟爱情的深浅成反比的,切记,让自己的体重轻一些,更轻一些……此言论不包括枯瘦如柴的女人,个人建议:女人还是小丰满点好!)

不过这世界上也不存在绝对的事情,也许你会很幸运,最终,嫁给了这个你想嫁的男人。只是,同居的生活让你们的新鲜感消失殆尽,新婚燕尔对你们来说只是摆了几桌酒席,收了点礼金而已。

在中国这依然是一个男权的社会,就算中国女人的地位被追捧的再高,终究还是要嫁人,要有一个伴你一生的男人,他是你此生的依靠,他宠你、爱你、心疼你,可他却要为年轻时的冲动,承受一辈子的阴影。他总是觉得你在拿他与你的第一个男人比较。干的好不如嫁的好,嫁人是女人一辈子最重要的事情。在女人最有价值的时候,一个女人最美丽的时候,没有贬值的时候,把自己风光嫁掉,是一辈子最完美的结局。那些三十好几事业女人,就算自己买楼买车,就真的不会在夜深人静时寂寞难过吗?拥有一个稳定的家庭,经营自己的婚姻,照顾一个从另一个母亲那过来的儿子,生一个漂亮的孩子,这才是女人幸福的归宿,你可以拥有自己的梦想,可以拥有自己的事业,但是前提是建立在你拥有一个和谐的家庭的基础上。

1.未婚同居是一种非正式的婚姻,也将很容易去做非正式的工作,合同工临时工协辅职人员,或帮人打工福利待遇几乎没有。

2.未婚同居是提前享受婚姻生活,果实熟了才大才好吃,果实还在生长期,急急忙忙的摘下来吃,果实就非常小,非常苦涩。未婚同居的人,生活工作的环境多数在狭小的空间,生活艰辛。

3.未婚同居婚姻不是合法的属于你,当然房子也不是属于你,容易租小房住。为什么房子小,因为果实还没成熟,果实小。现在有的人合法的结婚了,但却还住在租来或贷款买来的房子。你可以观察他们之前是不是未婚同居过。(这一条大家可能有争议,请不要和大福报的人对比)

4.未婚同居是拔苗助长,苗极易枯萎,很容易分手。

5.未婚同居是不想等待,急急忙忙的去体验已婚生活。生活中就会出现,去往都是急急忙忙的人群,拥挤不堪,如挤公交地铁。出现长时间等待的情况,排队吃饭,排队购物等。

6.未婚同居是不经家人亲戚同意并知晓,会远离家人家族,甚至去往外地很少亲友的地方。

7.未婚同居极易发生堕胎,因为未婚同居本身就是损阴德的事,损了阴德,以恶引恶,容易发生堕胎,活活肢解自己的孩子,毁掉一辈子的福报!

8.未婚同居是幼稚的行为,生活工作中很多方面很多事情,你的思想行为会被大众认为是不成熟的表现,被轻视。

9.未婚同居是提前享受两人生活,同居失败分手后,会有很长一段时间孤独期,生活在孤独的环境中,为之前的行为买单。

10.未婚同居生活在狭小污浊的环境,身边多是邪淫的人,邪淫的动物(老鼠蟑螂蚊虫等)诸事不顺,容易得病。

婚姻之树,果实自然成熟,不用去采摘,自然就落地了。人的姻缘,时间到了不求自来。现在的人都急急忙忙,不可等待的去吃这个还未成熟的果子。甚至果实才刚刚生长了一点,就去摘下来吃,这果子能好吃吗!未婚同居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事,违反自然规律,必定被自然规律惩罚。

希望广大青年,不要急着吃又苦又小未成熟的果实,熟透了再吃。

以上是一般人未婚同居容易发生的事,请不要和大福报的人比。一般福报的人,以上情况基本都会发生。

标签:一男子与3女子开房


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1 10:27:31  回复

    ,不能评价为合同行为,不受合同法约束。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由于王某与朱女士之间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涉嫌强奸罪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

欢迎 发表评论:

渗透网站排行
最近发表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