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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内容_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内容是什么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9-29分类:网络黑客浏览:81评论:3


导读:导航:1、北斗导航已经有了基准服务系统?2、基本公共服务都包括哪些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4、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5、四川省地理信...

导航:

北斗导航已经有了基准服务系统?

根据报道,5月27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正式启用,将面向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的实时亚米级的导航定位服务,以及面向专业用户提供实时厘米级和事后毫米级的服务,全面提升我国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李维森介绍,随着卫星导航定位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传统测绘技术已经不能适用于高新技术发展需要,传统测绘基准体系也存在服务能力弱且精度较低等不足。为此,2012年6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全面启动了国家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一期工程,来全面提升现代测绘基准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据悉要客观真实的反应空间位置,首先要有统一的起算依据,或者叫测绘基准。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统一的坐标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大地基准、高程基准、重力基准、管理服务系统等建设内容,构建了以高精度、三维、动态、陆海统一为特征的坐标系。

发布会介绍称以工程建设的基准站为主干,建成具备410座规模的国家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同时统筹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和地震、气象等部门建设的2300余座基准站资源,构建了2700座站点规模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网。建成了1个国家数据中心和30个省级数据中心,共同组成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基本公共服务都包括哪些内容?

公共服务的范围比较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高低和政府建设的能力大小而定,但基本上都包括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等社会事业,也包括公共交通、公共通信等公共产品和公用设施建设,还包括解决人的生存、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所需要的社会就业、社会分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会秩序等公共制度建设。

扩展资料:

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三个基本点:

一是保障人类的基本生存权(或生存的基本需要),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就业保障、基本养老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等;

二是满足基本尊严(或体面)和基本能力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都提供基本的教育和文化服务;

三是满足基本健康的需要,需要政府及社会为每个人提供基本的健康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水平的提高,一个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会逐步扩展,水平也会逐步提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第三条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军队测绘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第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推动军民融合,促进测绘成果的应用。国家加强测绘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第八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作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九条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第十条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确定国家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以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具体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和国务院确定的大城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十三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汇总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情况,并定期向军队测绘部门通报。

本法所称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指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的地面固定观测站。第十四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保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促进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新闻出版、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免费向社会提供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第八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依法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

(二)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方案;

(三)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让距离应当大于二百米。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或者从事危害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核定基础测绘经费。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建立和维护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二)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

(六)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三条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组织实施以下基础测绘项目:

(一)加密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其复测,建立、复测经批准的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二)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

(三)测制和更新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四)建立、维护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五)组织编制公益性地图;

(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更新:

(一)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省统一的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不超过十年复测一次;

(三)省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

(四)1:10000至1:5000和1:2000至1:5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更新周期分别不超过三年和四年;

(五)基础地理底图与地图集(册)、标准地图等公益性地图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共享有关行政区域界线、地名地址、水系、交通、居民地、植被等地理信息的变化情况。

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地理信息交换共享活动,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发挥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航空航天遥感影像统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地理信息资源采集、交换共享与应用机制,加强数据交换、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急保障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应用,发展地理信息产业。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范围、内容、周期、技术标准、使用程序等,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信息交换共享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采集、更新专题地理信息,并定期做好交换共享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提供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第六条 政府投入资金获取的地理信息,应当交换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获取的地理信息参与交换共享。

交换共享的地理信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实行统一管理并提供服务,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纳入地理信息交换共享范围。第八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技术标准,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信息服务;会同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等部门规划、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第九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和保密规定,避免重复建设。第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信息进行核查,并做好说明和指导工作。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实行统筹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的获取、加工处理和应用服务。

省国防科技工业工作机构负责全省高分专项航天遥感影像原始数据的获取分发。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前,应当征求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充分利用已有资料,避免重复投资。

有关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自行组织获取的用于测绘的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资料,应当依法向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纳入全省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库统一管理。第十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标准和规范。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更新、运行和维护,提供标准规范的地理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联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联通本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依法公布地理信息目录、空间分布图等地理信息数据,按规定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地理信息保障机制,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及时组织提供空间基准与高精度导航定位、航空航天遥感影像、地理信息数据等服务。第十七条 参与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有关单位可以无偿共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相关地理信息。

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地理信息服务,应当无偿提供。第十八条 政府投入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数据。

标签:导航定位基准信息公共服务的内容


已有3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9-29 04:39:21  回复

    网;(二)组织实施省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获取和分发全省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影像资料;(三)测制和更新全省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四)建立、维护和更新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五)组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9-29 09:38:44  回复

    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9-29 03:59:00  回复

    导航:1、北斗导航已经有了基准服务系统?2、基本公共服务都包括哪些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修订)4、辽宁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5、四川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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