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09分类:入侵网站浏览:130评论:4
1、甲方已于2007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2、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北纬;二、合作方式;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
矿山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丙方:地址:
鉴于:
1、甲方已于2007年11月8日与某某铁矿(投资人:某某)签署《铁矿转让协议》,并如期交付全部转让价款,取得某某铁矿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山附属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以及矿山经营权等一切权益。
2、甲、乙双方已于2010年日达成开发某某铁矿。
3、甲、乙双方因扩大生产规模之需要,拟引入丙方资金及管理人员。
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就合作开采上述河北省某某铁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矿山地址及开采地界
本铁矿矿址位于河北省某某地区,经纬度范围: ,北纬 ,矿区面积0.81平方公里,暂以原某某铁矿获发的编号为
号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所圈定的范围为准。待《采矿许可证》办妥后,以《采矿许可证》所圈定范围为准。
二、合作方式
1、合作各方出资方式: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包括本铁矿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已开采的叁万余吨铁矿石)等权益及资产在内,本矿山的协议价值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在甲、乙双方已经达成的协议基础上,以人民币贰仟万元为总股本,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并向本矿山提供两台干选设备(设备出资合计作价人民币壹佰万元),取得原甲方名下本矿山30%的股权。
丙方入资后,本矿山股权结构为:甲方占股45%,乙方占股25%,丙方占股30%。
2、合作经营主体:
鉴于:甲方已经全权收购某某铁矿(注册号: )并已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甲方独资成 铁矿(注册号:
);甲方已以某某铁矿名义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及相关部门报审申办采矿权相关手续,且已获批通过。
因此,甲、乙、丙三方不再设立独立的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三方一致同意,暂以某某铁矿及/或甲方名下其他矿业企业作为铁矿石开采、加工、铁精粉销售经营主体,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合作经营原则: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矿山经营盈余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分配,债务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其余两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代偿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逾期须依照代偿总额每日向代偿方支付1%的滞纳金。
4、合作经营标的:
合作期内,上述某某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选厂、尾矿库等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该矿矿区周边地界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等权益为合作各方共同所有。
5、矿山的经营管理:
矿山的经营管理由甲、乙、丙三方派驻矿山人员共同负责,统一核算。矿长、选厂厂长、会计、出纳等重要岗位由合作三方共同推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担任,其中,矿长、选厂厂长应在20
年 月 日之内到位。各方派
驻矿山人员薪资计入矿山经营成本。矿山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合作各方另行约定。
矿山及矿山经营主体在经营中所涉及一切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后,由矿山经营主体法人具体实施。
6、出资到位时限:
本协议一经签署,丙方出资资金须在在十五日内到位并支付给甲方。
7、合作前债权、债务的处理:
本协议签署之前,本铁矿转让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乙双方承担;本铁矿原投资人、股东以及其他关系人以本铁矿(含探矿权、采矿权,矿山现有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权益及资产)为标的设置的抵押权、质押权等他项权利由甲、乙双方负责消除,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承担。
8、后续投资原则:
经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入资后,三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合计出资人民币伍佰万元,用于建设生产规模为日产200吨铁精粉的选厂及其附属设施,其中,甲方出资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贰拾伍万元,丙方出资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该投资所需资金根据矿山及选厂建设的实际需要,由甲、乙、丙三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于实际资金需求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到位。
本投资预计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矿山及选厂规划于2011年7月1日起实际投入生产。
在上述投资规划基础上,实际投资资金需求超过人民币伍佰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合作三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追加投资。任何一方不能足额追加投资的,可由其他两方之一替代出资,但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
本矿山后续投资规划由合作三方另行制定,遵照上述投资规划原则执行。
三、合作期限
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不设定终止期限。
四、合作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提供上述矿山探矿权、采矿权、经营权相关证照、手续,提供现有矿山及选厂全部设备及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固定、流动资产(甲方负责提供详细资产清单、财务明细账作为本协议附件),并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上述证照包括:《采矿许可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采水证》、《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及当地环保机关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等。
办理上述证照、手续所需费用,除采矿权价款外,其他部分由甲方承担。采矿权价款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并由甲方负责争取分批支付采矿权价款的优惠政策。
2、甲方负责协调与某某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的关系,保证该铁矿探矿权、采矿权及其他一切经营权利全部转入甲方名下。因上述铁矿原投资人及股东异议造成铁矿无法正常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负责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取得选厂、尾矿库、排毛沟及其他经营场地所需征地手续,及时取得水源、电力供应手续,保证矿山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选厂、尾矿库、排毛沟等生产、办公、生活场所所需征地费用由合作三方共同承担,列入上述第二条第8款规定的投资规划中进行支付。
4、甲方负责协调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关系,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保证矿山各项设施建设的顺利完成及铁矿石开采、加工及铁精粉销售的顺利进行。
5、甲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6、甲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投入。
2、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及当地村民之间的关系,及时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在未办妥上述证照的情况下其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三)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丙方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及第8款之规定,按时提供足额资金及相关设备投入。
2、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矿山与当地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配合办理完成矿山经营场地征地及水源、电力供应、选厂建设等相关手续,保证矿山建设、经营进程顺利进行。
3、丙方有权按出资比例分享合作企业经营产生的盈利,并负担合作企业产生的债务。
4、丙方有权向矿山派驻人员,进行矿山生产经营管理。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在合理期限内办妥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1则所约定证照的,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贰拾壹个月期限内,甲方须保证本矿山完成期限为壹拾个月的正常生产和铁精粉销售;本矿山无法在期限内正常运营满壹拾个月的,甲方须100%退还丙方其实际已出资金额(含矿山股权投资额人民币陆佰万元及后续出资额),并根据丙方实际出资金额,自各笔资金到位之日起,至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按照3‰/日计算,向丙方支付违约金;应退丙方出资金额及应付违约金须在上述贰拾壹个月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丙方支付;甲方履行赔付责任后,丙方所占出资比例不变。
好兄弟明算账,当初就应该有协议,写清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解决。按协议办事。
合作开发经营矿山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现甲、乙、丙三方依据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和土地利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位于 的矿山合作开发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履行。
一 、合作开发矿山的范围及现状
甲方具有合法矿权的矿山面积大约 万平方米,其地理坐标为:
X: Y:
X: Y:
X: Y:
X: Y:
本合同合作项目总占地面积约为 万平方米。(详见宗地图及房产证)。
二、合作矿的权属
矿性质为 ,甲方承诺对此享有合法的矿业权及相关物权,并未就该矿相关权利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或受到任何来自司法、行政的限制,否则甲方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后果。甲方应当提供的国土资源机构发放的相关矿业权、物权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合作开发方式
1、甲方提供上述矿资源与乙方和丙方进行合作,开采矿和开发矿旅游项目,主要合作目标有:本合作项目建设期大约为3年至5年,分三期完成。
第一期:基础建设及矿井下掘进设备的引进、改造巷道;
第二期:完善配套设施及工程建设,推出重点景区,如:矿业观光区、隔壁探险区、同时配套建设旅游风景区接待设施;
第三区:全面开发阶段,健全各景区的旅游接待设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景区文化内涵,加强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使其达到齐全完好高效的目的,争取申报评定质量等级为AA级旅游区。
建设期内如遇不可抗力或客观原因导致的建设期延长,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也相应顺延。
2、甲方以矿相关资源作为合作基础获取固定物业回报,并负责办理规划等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
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项目的日常经营由乙方和丙方成立专门的经营机构实施,甲方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该经营机构由丙方委派的 任总经理,负责全面的开发工作,协调、配合各方之间关于项目开发当中各中利益、义务和责任。本机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本项目合作期限为30年,自2008年 月 日至2038年 月 日。
四、利益分配
......(本文为节录本,有需要此类合同文本者请与高律师联系)
八、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壹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两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方和乙方在2008年4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作废,终止履行。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
代表人:
年 月 日
股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因共同投资矿山开采事业,股东甲、乙双方于XX年XX月XX日召开了股东会议,决定注册公司,并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公司名称】(已有名称的可沿用)
备用名称:
公司正式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
二、 【经营范围】矿产品开发与购销、矿产机械销售。
三、 【探矿权(或者采矿权)依据】XX个人(或者单位名称)探矿证(或者采矿证),证件编号: 。
四、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假如总资产这么多)。其中:
1、 甲方出资600万元,占股份60%;
2、 乙方出资400万元,占股份40%;
五、 【出资来源】
1、 甲方以原探矿权(或者采矿权)及原投资折算600万元占全部股份60%;
2、 乙方投入400万元用于开采等,占全部股份40%。乙方投资具体使用方案由双方另行签订备忘录作为附件附于本合同之后,共同执行。
六、 【投资追加】公司需要扩大再生产的,可以追加生产投资,追加生产投资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权份额分摊。
追加生产投资不能够按照各自的注册资本份额分摊的,可以由一名或者一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按照下列方法重新核算股权,需要到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做变更登记的,到工商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单个股东股权份额=单个股东投资总额/全体股东投资总额×100%
需要第三人投资的,由全体股东另行协议约定。
七、 【融资】公司因发展需要融资的,可以向本公司股东借贷,也可以向第三方借贷。向本公司股东借贷的,应当由公司和出借人签订借贷合同,利息一律按照月息X%计算。向公司外借贷的,按照公司与第三方的约定处理。
八、 【利润分配】股东按照各自享有的股权比例分配利润或者承担亏损。
九、 【机构设置】(本节系建议)公司不设立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X方担任,另一方担任董事、经理。
XX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XX担任公司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副经理、会计由双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另行共同决定。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高级专业人员由经理提名,执行董事决定。普通人员由经理决定。
十、 【未尽事宜】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另行协议确定。全体股东另行签订的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违约责任】(按双方具体约定)
十二、 【争议处理】另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向XX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同时选择的,仲裁条款失效)。
十三、 【其他】本协议所涉及货币一律为人民币。
十四、 【登记备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股东签名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XX年XX月XX日于XX(合同签订地)
附: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说明:本协议仅供参考。如果是合伙,参照合伙企业法修正。但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原股东如果不是一个人的,应该一并列入股东或者合伙人,共同签订股东协议或者合伙协议,否则,协议无效。需要更详细回答,可打开本人空间查找联系方式直接联系。
采矿权出让合同书(国土资源局出让)
分类: 矿产资源转让合同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市(县)国土资源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采矿权,出让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附件,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开采深度 米—— 米。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矿产资源开采主矿种为 ,开采方式为
开采,开采方法为 法。
第四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的矿产资源交付给受让人。根据地质勘查单位提供的资源储量评审报告,本合同项下出让的资源储量为可采储量 吨。
第五条 根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开采范围内矿产资源储量,本合同项下出让矿山的服务年限为 年,矿山生产规模为 吨/年。
第六条 根据有关采矿权价款缴纳的规定,本合同项下出让采矿权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其中包括上缴省国土资源厅 元;上缴 市(县)国土资源局 元;上缴 市(县) 元。但本合同约定的采矿权价款,不包括办证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扣除矿业权交易支出。
第七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 )款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采矿权价款,并按出让人确定的数额分别缴纳。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采矿权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采矿权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三期 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第四期 人民币大写(小写),付款时间: 年月日之前。
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八条 受让人同意在年月日之前完成矿山基建,动工开采矿产资源。不能按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提前向出让人报告。
第九条 受让人必须严格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采方法组织生产,确保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利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十条 受让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矿区范围;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三)变更开采方式;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
第十一条 受让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需转让采矿权的,转让双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
第十二条 受让人必须主动接受出让人的监督管理,主动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采矿许可证期满,受让人需继续采矿的,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采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矿山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四条 出让人对受让人依法取得的采矿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采矿权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3‰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采矿权。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采矿权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由于出让人原因不能提供采矿权超过约定期限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双倍返还已缴纳的价款,受让人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出让人特别提示:采矿投资风险较大,出让人代表国家出让的是采矿的权利,因而有关矿体的规模、形态、储量、品位等可能与实际开采有差距,对此,出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九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受让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郑州仲裁委员会土地矿业仲裁中心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出让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受让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让人、受让人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县)国土资源局签订。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附件: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标签:找人投资合作采矿协议
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0 03:23:14 回复
本项目开发经营所需的相关手续,乙方和丙方负责项目全部开发建设资金。本项目合作中,甲方不再投入任何资金用于该项目的开发建设,但甲方必须提供开发矿的权属证明及宗地图,负责按约定将场地移交给乙方。3、上述开发矿项目中,甲方占有30%的权重,乙方和丙方占70%的权重。项
访客 评论于 2022-07-09 18:17:46 回复
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采矿权出让范围。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给受让人的矿产资源位于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个,详见
访客 评论于 2022-07-09 22:41:23 回复
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采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延迟履
访客 评论于 2022-07-09 23:30:38 回复
照本协议约定的铁矿价值(人民币贰仟万元),将替代出资额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替代出资方(其计算方式如下:转让股权份额=替代出资额÷铁矿协议价值×100%)。本矿山后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