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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机定位方案_甘肃省农机推广总站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8-05分类:黑客教程浏览:106评论:1


导读:导航:1、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农机推广工作2、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4、甘肃省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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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新形势下基层农机推广工作

大力推广应用农机新机具、新技术,充分发挥农机优势,不断提高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科技含量和贡献率,是新时期农机推广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新时期机推广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机化所处的发展阶段;必须理清农机推广工作的思路必须把握市场规律找准切入点。现就如何明确农机推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提高农机推广的效果谈点浅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我区农机化发展所处的发展阶段

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我区农机化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和不同地域农机化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如何推进我区农业机械化,做好新时期农机推广工作的首要问题。按通常的划分标准,将农机化发展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阶段。以什么指标作为主要依据:一是农机装备水平,百亩耕地农机保有量达到60至70千瓦为中级阶段。二是农机化程度达到40至70%为中级阶段;三是农业从业人员在全社会总从业人员中所占的比重为50至20%为中级阶段。高于这几个指标称为农机化发展的高级阶段,低于这个指标,表明农机化还处于初级阶段。

从统计资料可以看出:武汉市新洲区的农机化发展正处于中等偏上阶段。但要准确把握农机化发展所处的阶段特点,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全面分析和理解:

(一)从农机装备水平的角度分析

截至2012年底,全区农机化总动力虽然达到了49万多千瓦,百亩耕地农机保有量达到68千瓦。总量不低。但从农机具保有量的结构来看,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因素:一是传统的运输型机械偏多,用于耕、种、收等农田作业的机械保有量的比重偏少;二是小型农机具较多,大型多功能的机械偏少;三是为传统种植业服务的机械较多,为新兴产业服务的机械少;四是一家一户小而全分散经营的较多,集中经营(合作社。农机专业户)的偏少;五是平原发达地区农机装备数较多,山区和欠发达地区农机装备数较少。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区农机化总体水平虽然已经处于中级偏上的发展阶段;但由于结构不合理,既有农机化发展的空间,又给做好农机推广工作提出来了新的课题。

(二)从农机化程度的角度分析

虽然我区2012年,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66。7%。高于全国57%的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但主要农作物生产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不高,特别是油菜全程机械化中的播种、收割还不足10%,水稻机插刚突破20%,烘干,桔杆还田还处于示范推广阶段。特别是经济作物:蔬菜、棉花,茶叶等产业机械化水平仍然较低,有些环节甚至还处于空白。

(三)从农机装备的结构分析

近几年来,是我区农机发展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农机装备水平快速提升,装备结构不断优化。农机保有量由十一五未的36.2万千瓦增加到49.1万千瓦;农机装备结构日趋合理,用于农田作业的机械成为发展主体,截至2012年,新增了大中型拖拉机253台,插秧机335台,联合收割机290台,大中型农业机械的配套比达到1:1.3,小型拖拉机配套比达到1:1.8。但从存量上看,依然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现象,超期服役的老、旧、庋机具较多,亟待更新改造。地域分布不合理,存在着季节性供求矛盾。

(四)从农机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一是随着农机推广的领域不断拓宽,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畜禽养殖,水产养殖,食用菌生产、茶叶生产等一大批新兴产业要上档升级需要农业机械作技术支撑。二是农机研发相对滞后,带来农机与农艺脱节,新开发的农机具满足不了农艺的要求。三是农机专业户的规模与一家一户小而全的生产方式脱节,存在着吃不饱的现象;

(五)从农机化发展的条件分析

一是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购买力增强。2012年我区农民纯收入突破了万元,基本上消除了无钱购机的的制约;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目前我区的城镇化率达到51%,农业从业人员不足50%,为农机推广带来的机遇;三是国家的购机补贴政策的力度不断加大,其激励、导向,幅射带动作用日益显现。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区农机化正处于中级偏上的发展阶段;农机推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农机推广工作仍然有着广阔的空间,大有作为。

二、找准定位,明确现阶段农机推广工作的重点

摸清情况,找准定位,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是提高推广工作效果的有效途径。现阶段农机推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四个方面:农机推广的体制不全,机制不活;农机推广的经费不足,投入不多;农机推广的合力不强,推力不够;农机推广的方向不明,效果不佳。为此我们要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改进方式方法,主攻重点,化解难点。

(一)加强农机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机科技创新的投入

争取将区级农机推广站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单位,保证街镇农机推广人员的工作经费和工资福利;加大区级农机推广综合服务基地建设的力度,完善其功能;按照区域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好街镇农机推广综合服务站这个节点;解决好基层农机推广部门功能不全的问题。

(二)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加大农机与农艺结合的力度

农机技术与农艺技术的深度融合,是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提高应用效果的重要举措。一是农机研发要适应农艺要求,满足农艺要求;二是农艺技术要兼顾农机技术的渗透与应用;三是针对不同产业的特点,找准农机与农艺的结合点;四是集成农机与农艺技术,主攻薄弱环节和关键技术。解决好农机推广合力不强的问题。

(三)加强农机推广方式的创新,加大技术引进的力度

培育合作社和种植大户,依法促进土地流转。通过培育农机专业合作社以及种植大户,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依法促进土地流转到合作社和种植大户手中,变农机大户为种粮大户,变合作社为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生产科学化、机械化、规模化发展。解决好农机推广效果不佳的问题

三、做好新时期农机推广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发展农机经济,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经营

现在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目的,已经从单纯农业生产转向以经济收益为主要目标。农业机械将成为农民投资的热点。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村第二、三产业所占比重的扩大,农业机械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广,农机经济对农村经济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可以说,农机经济是继‘打工经济’后,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又一个亮点。因此,发展农机经济,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途径。

如何发展和壮大农机经济,必须创新农机经营体制,将农机经营作为直接为农民、为农业服务的一个重要行业,逐步培育成一个产业。把农机化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的新兴产业来办,既是发展现代农业、振兴农机的必由之路,也是今后农机化发展的方向和要求。通过产业化经营,将分散农机户与农机作业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机械化生产与土地集约经营结合起来,通过农机服务市场将农机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机具利用率,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如何推进农机服务产业化经营,应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把农机服务当作产业办,必须把农机经营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实行专业化分工。一是要把握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生产全过程中有那些环节需要农机服务,在主攻全程机械化的过程中,把握重点,突破难点。一句话,就是农业产业经营中需要什么机械,我们就发展什么机械,经营什么机械。必须针对农业生产不同的经营模式,培育规模不同,形式多样的农机服务组织和经营模式;一句话,农业生产需要什么样的农机作业服务,我们就能提供什么样的农机作业服务。必须按照农机发展的规律,完善产业链,要本着“增强实力、激发动力、热情扶持、规范服务”的要求,推进街、村两级农机经营体制的改革;加强农机供应、维修管理、教育培训、科技推广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网络建设,按照服务组织实体化、服务实体企业化,企业群体产业化的要求,完善街、镇级农机经营部门的服务功能。一句话,要把增强农机服务的功能,作为创新农机经营体制的出发点的落脚点。必须紧扣产业脉搏,加大农机新技术,新机具引进研发的力度,一句话,为提升农业产业的档次提供先进适用的农机具。必须将推进农业机械化与社会化、专业化生产结合起来,一句话,把专业化分工与社会化大生产有机地统一起来。

(二)完善农机机推广体系,创新农机推广方式

探索和实践新形势下农机推广的新模式,必须在体制和机制上提出思考。从我区农机推广体系建设的实践可以看出,新建农机推广综合服务基地,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培育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是一条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路子。

1、搭建农机推广综合服务平台

新建集农机推广,经营,技术培训、维修服务,技术检测,信息咨询、新机具展示演示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农机综合示范基地。利用示范基地这个平台,组建区级维修中心,为农民机手提供农机维修服务。利用示范基地这个平台,为农民机手提供技术培训。利用示范基地这个平台,加大对农业机械实施安全监管的力度。一方面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考核发证,提高机手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对机车技术性能的检测,保持机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通过完善示范基地各种功能,从根本上消除农民“购机难、培训难、维修难”的问题。

2、积极发展农机专业服务组织

事实证明,农机专业服务组织是服务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最佳组织形式。

要大力彰显农机合作社在提高了农民机手的组织化程度方面的优势,通过机具、资金、技术、人才等整合,合理调剂农机具的有偿使用,实行组织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了农业机械的科技水平,充分挖掘了土地资源的潜力,使人、机、地有机的结合,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

要充分发挥合作社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优势。通过农机合作社,合理地购买和配置农业机械,灵活配备机具,从而优化农机资源配置,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提高合作社效益。

要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繁荣农村经济方面的作用。充分利用合作社农机具多、机动性强、生产规模大等优势,变社主为农场主。促进土地流转,促进劳动力的转移,带动二、三产业的发展。

(三)找准农机推广的切入点,提高推广效果

1、因地制宜找准切入点

综合考虑山区,平原湖区,丘陵岗地对农业机械的需求不同和机械的适应性,有针对性地引进推广农业机械。在平原湖区、经济发达地区,大力发展大中型多功能的农业机械;山区欠发达地区,继续走循序渐进的推广模式,积极发展小型多功能微耕机,以机代牛,代耕代种;

2、紧扣产业找准切入点

摸清不同产业对农机的需求的不同,主攻薄弱环节,突破重点环节,找准着力点;深入蔬菜产业,打造新亮点。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大棚耕整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移栽和收获技术;深入食用菌产业,提高科技含量,大力发展食用菌工厂化生产,解决常年种植的问题;深入粮食产业,提高产品产量,大力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深入畜禽产业,提高饲养水平;大力推广全自动机械化养殖技术,积极引进推广污染物处理技术,发展循环经济。深入水产业,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大力推广机械化增氧、投饵,清淤技术。

3、适应市场找准切入点

针对农业龙头企业的需要,解决小生产能力与大市场需求对接的矛盾,积极发展大中型机械;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后季节性劳力紧张的实际,采取代耕代种等到方式,解决有机户无事做,无机户用机难的矛盾;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后种植规模扩大的实际,充分发挥机械的优势,解决种田能手经营效益不高的矛盾。针对新兴产业发展与农机研发滞后的矛盾,加大引进示范推广的力度。

综上所述:做好新时期农机推广工作,必须正确认识和把握农机化发展所处的阶段,围绕阶段特点找准方向和重点。必须创新农机推广的体制机制,围绕提高效果改进方式方法;必须把握市场规律,找准切入点。只有这样,才能创造出新时期农机推广的新业绩。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教育、生产、经营、鉴定、推广、维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四条 农业机械的管理应当遵循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确保安全和有利于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提高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水平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扶持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和推广。

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伙、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投资方式,在本省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林业、农垦、水利、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农业机械管理和农业机械先进机具及使用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等服务工作。第二章 科研开发和教育培训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研究、开发、引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根据本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以科研开发、科研成果转让和科研成果投资入股等方式促进农业机械科研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各级各类农业机械和农机技术院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发展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第十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农业生产需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机械技术培训计划,采取轮训、短期培训等形式,开展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活动。第十一条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程序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组织开展农业机械行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第三章 质量监督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依据产品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验。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国家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标注认证标志,不得生产。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推广鉴定证和售前报验制度的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在供货方提供有关证明后进货。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做好售后服务,在质量保证期内,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对其销售的产品包修、包换、包退,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先予赔偿。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产品: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伪劣的;

(三)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的;

(四)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监督信箱,公布监督电话,受理农业机械使用者对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及服务方面的举报或者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提出意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免费返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牌证管理。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到县级以上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报户登记手续,核发全国统一的牌证。”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道行驶时,其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接受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交通事故后由公安机关处理。”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农机监理部门依法开展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正确处理农机事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发生农机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机具损坏等事故。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机事故的处理。第五条 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处理。

重大农机事故,市、州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特大农机事故,省农机监理机构要派员参加。

上级农机监理机构可以处理下级农机监理机构管辖的农机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的农机事故,农机监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构成犯罪的,由农机监理机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七条 农机事故按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意外事故、破坏性事故三类。

(一)责任事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负同等以上责任而发生的事故,称责任事故。

(二)意外事故:由于自然灾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驾驶员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事故称意外事故。

(三)破坏性事故:有意图、有预谋造成的事故属于破坏性事故。第八条 农机事故按危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一至二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一至二人,或轻伤三至十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一至二人,或重伤三至十人,或轻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或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第三章 现场处理第九条 发生事故后,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车、停机,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过往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要协助维护现场秩序,救护伤者,并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证据,检举揭发肇事者。第十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事故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陈述农机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农机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机监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检验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嫌疑车辆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第十三条 农机监理机构对农机事故的机具、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作业环境等,应当根据事故处理的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后,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四条 农机事故造成死亡或者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事故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丧葬费或者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后再按事故责任分担。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垫付的,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暂时扣留肇事的农业机械。第十五条 发生农机事故逃逸的,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预付;无工作单位又无生活来源的,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对已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规定预付。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机事故伤者,并如实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农机监理机构决定暂存的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第十七条 尸体经检验鉴定后,由农机监理机构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农机监理机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出规定时间的存放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甘肃省农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机管理,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农副产品加工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动力机械及其它作业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管理、生产、销售、科研、教育、推广、维修、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农机事业的投入,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管理工作,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有利于生产,方便群众的原则,做好各项农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农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农机化科研、教育、维修、基层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四)负责农机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对农机产品质量进行检验鉴定;

(六)管理农机资金、救灾物资和国有资产;

(七)负责农业机械化统计和信息工作;

(八)开展农业机械化经济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六条 省林业、水利、水产、农垦等部门协同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系统的农机管理工作。第二章 质量监督第七条 农业机械产品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有明确的产品标识、使用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机产品。第八条 农业机械新产品(含省外、国外引进的产品),须经省级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授权的农业机械检验机构鉴定,确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并符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方可生产。第九条 销售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对已实行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应验明生产许可证和推广许可证。对所售产品质量必须负责,产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确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第三章 科研、教育和推广第十条 各级农机科研、教育和推广工作必须面向农业生产实际,以研究和开发适应本省农业生产急需的农机技术产品为重点,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农业机械化教育事业,加强大中专农业机械学校和农机技术学校的教学设施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农业机械化培养合格的专业人才。

农业机械化技术学校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维修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围绕社会需求开展其它专业技术培训。未经上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学校的性质和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应参与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计划,并负责实施,为农业生产提供农业机械化技术和信息服务。农业机械及其新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方可推广。

对规定实行推广许可证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前必须取得推广许可证。第四章 经营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实行国家、集体、个人等多种经营形式。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业机械经营者违法集资、收费和摊派。对违法集资、收费和摊派,农业机械经营者有权拒绝。第十四条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及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集农业机械投入抢险救灾。

根据农时季节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农业机械跨区域进行抢种抢收和农田基本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中型农业机械更新规划,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补贴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更新。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国家规定执行农业机械更新报废制度。

国家投资购置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其报废、变卖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本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标准的,按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业。

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收费应按物价、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格执行。

农机GPS都有什么用

近年来,由于农业生产技术的成长,农业智能化管理效率提升,为推动农业领域的智能化、机械化成长,还要探究农业机械GPS定位技术的应用现状,并且对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农业活动离不开先进技术的支持与引导,针对农业生产而言,也需要利用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提升生产水平。

一、农业GPS技术的实际应用

以土壤环境勘察举例,在智慧农业示范应用环节中,农作物种植前,还要对农田的种植环境进行检测,对土壤环境进行技术勘察,并且根据相关的技术参数做好农作物及种植方案的选择。以往人工方式的勘察活动,勘察结果的准确率得不到保障。而依托于农业GPS定位技术的应用,准确的获取采样位置信息,将化验后的土壤养肥信息与位置信息结合,获得土壤肥力分布图,实现对拟种植土地土壤环境的检测与分析,对土壤中水分、营养物质以及化学结构信息收集,为农作物的选择与种植提供数据保障。

二、农业GPS定位技术的成长

GPS定位技术的引入,是农业生产水平进步的表现,另外也有利于现代化农业生产能力的提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以往的生产方式与管理模式和现代化农业理念不相匹配,需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提高农业发展水平。随着农业机械化技术的发展,GPS定位技术被应用在现代农业生产领域中,提升整体农业生产效率。

GPS定位技术的应用中,将GPS定位器固定在农业机械中,通过接收卫星信号,传输至后台,将相关的定位信息进行分析,并准确呈现在管理平台。另外,依托于GPS定位器的应用,也可控制设备的电源开关等,以此来实现农业机械的远程操作控制。

在智能信息技术的辅助下,使生态化管理的设想成为现实。研究表明,要想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全面应用GPS定位技术,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关键是加大改革农业生产方式、创新发展农业机械的力度,以规模化种植为前提,对机械耕作这一传统方式进行积极转变,以实际需求为依据,对智能信息技术加以应用。仅有在农业生产的环节当中,准确运用上智慧农业机械技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才能将传统作业模式打破,从而达到提高农业机械运行效率、作业质量,智能化水平更高、作业更精准的目的,农业生产成本自然会大幅降低。

标签:甘肃农机定位方案


已有1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8-05 22:29:24  回复

    产品检验合格证或者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农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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