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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征收部门定位_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8分类:网络黑客浏览:100评论:5


导读:导航:1、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2、房屋征收合法主体是哪个部门3、房屋拆迁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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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

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税收定位和征管难点

文/范子英

发于2021.11.15总第1020期《中国新闻周刊》

中国的房地产税改革,历经了“试点—立法—再试点”的循环。

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之后,于2013年提出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是“立法先行”。在经历了8年的尝试之后,于2021年的5月份重启了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将通过多地试点来总结经验,为将来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础,由此可见这个税种的重要性和复杂程度。

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并根据《立法法》将授权期限确定为5年。房地产税也一改往日的“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正式拉开了序幕。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房地产税试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新试点定位“引导住房合理消费”

正确理解现阶段的房地产税,要把握两个“不同”:新时代的不同,与西方国家的不同。

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往往都跟“健全地方税体系”同时出现,房地产税的最主要功能是为了弥补地方主体税种的不足。这是与中国的税收体制和改革相关的。

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0%,间接税大多数是比例税率,无法根据企业利润或者个人收入进行调节,在终端消费甚至还是累退的,因此间接税占比过高,不利于收入再分配。

另一方面,随着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和2016年全面“营改增”,中国的前四大税种没有一个是地方税,要么是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要么就是中央税(消费税),而前四大税种占中国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78%。

不过,全国人大关于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的定位是“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因此中国的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定是相对较窄的。我们依据上海市住房持有数据,发现如果采用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前80%的家庭是不用交税的。由于征税范围有限,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也会相对有限,其取代现有前四大税种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短期内不足以构成地方主体税种。

房地产税在西方国家是一个常见的税种,虽然在不同国家的称谓不同,但总体上呈现了三个相同的特征:首先是基层辖区的主要税种和主要财政收入来源,高层级政府几乎不分享该税种的收入;其次是普遍征收,很少有免税的规定;最后是地区间的税率存在较大差异,税率标准由各地方自由决定。

房地产税在西方国家的这三个特征,与该税种的使用用途直接相关。大多数国家都将该税种作为地方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资金来源,将收税和支出的权力交给基层政府,让他们互相之间展开竞争,以最低的税收成本提供最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从而对基层政府的财政扩张行为进行约束。从居民角度来说,居民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的居住区,那些公共服务更好的辖区会吸引更多居民,从而推升房价,辖区的房地产税收入也因此增长,由此可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中国房地产税的定位与西方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一方面,房地产税的收入相对有限,无法保障基层政府的运转和公共服务的提供,基层财政还是要依赖于上级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另一方面,影响中国住房价格的高质量公共服务,其财政资金来源往往也是高层级政府,例如医疗、交通、教育等,一刀切地将房地产税收入划归基层财政,也会带来地区间的不公平。

中国现阶段的房地产税,其主要的作用是调节效应,而非水平效应。在共同富裕的大背景下,充分发挥税收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

房地产市场在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财富效应,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远大于收入差距。例如,上海市前0.1%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而最低的5%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5平方米,并且这种财富效应往往又来源于政府的公共投入,例如交通基础设施、环卫绿化、公共服务等等。

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可以归为资本利得税,即资本投资产生的收益要跟劳动收入一样纳税,从而做到了税收的公平。在共同富裕背景之下,理解新时代的房地产税,也就很容易得出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中国的房地产税一定不是普遍征收,因为主要是起调节效应,要优先保障居住需求,一定范围的免税条款(面积或套数)会将约80%的家庭排除在外,这个税种真正涉及的家庭数量在20%以下。

其次,中国房地产税的税率应该是累进的,因为这是一种资本利得税,要与个人所得税进行靠拢。累进性是再分配的基础,同时累进性还更容易达到房地产税的另一个目标:房住不炒。

最后,这次的房地产税试点,一定会动存量房产。上海在2011年试点的房产税仅针对新购住房行为,因此效果非常弱,即便如此,上海市的政策也在人均60平方米免税面积的门槛上有积极作用。房地产税是持有环节的财产税,这意味着只要还在持有,无论是存量房还是新购房,都要纳入征税范围。

产权问题和信息共享是征收难点

房地产税一旦正式进入试点环节,由于一些配套制度还不够健全,其征收难度还是非常大的。

首先就是产权问题。中国的房产产权形式复杂,各地区差异巨大,如果以房产市值作为征收依据,很多的房产并未取得完整产权,例如小产权房,在产权未合法化的状况下,征税是无法落地的;此外,还有一些房产虽然是完整产权,但是并不属于商品房,例如经济适用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福利房,以及一些共有产权的住房,这些住房在未交易的状况下,其市场价值也是无法获得的。

另外一个征税依据是租金收入,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租金的12%是应纳税额,但是该政策在征管环节的难度极大,税务机关无法获取个人之间的租房行为的信息。

我们不能寄希望房地产税去解决中国住房的产权难题,因此需要把握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完整产权是征收房地产税的前置条件,二是可交易是市场评估价的基础。

其次是部门间的信息共享难题。住房产权管理在住建部门,征税在税务局,一旦涉及对存量房征税,就要求住建部门将底层数据向税务局开放,并且要及时动态更新,要做到完全的开放,难度还是存在的。

上海市在2011年开始的房产税试点,在征管环节有一个明确的“抓手”,即所有新购住房都要求住建部门提供购房人家庭名下的房产信息,但也仅提供已有住房面积和是否首套,并没有提供已有房产的具体信息。这种“抓手”之所以有效,是因为住房交易环节涉及其他税收,需要税务局的干预,因此有一个清晰的时间点。

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之后,缺乏一个清晰的时间节点,比较可行的是在每年的12月31日,住建部门向税务局一次性推送全部住房产权数据,而对于年中买进卖出的行为,涉及数个月的纳税义务,则需要另外核算。

最后是居民的策略性选择。任何税收政策的实施,微观经济实体的第一反应,往往都是采取策略性行为去避税。

大多数住房市场的调控政策,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一些居民家庭为了绕开政策管控,就选择拆分家庭,例如2010年的住房限购政策就导致了“假离婚”。而在上海2011年的房产税试点过程中,新购房家庭为了避免纳税,就通过多个家庭合买的方式,将各自的住房面积减少到人均60平方米,其中非首套住房的购买中,有22%是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持有。

这次的房地产税试点,事先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策略性选择,一来是希望征税能够落到实处,二来也是要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房屋征收合法主体是哪个部门

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拆迁是属于哪个部门管的?

客观性。城市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

扩展资料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依法文明和谐征收拆迁得到社会广泛肯定。

但是,今春以来,一些地区违法征收拆迁的恶性事件又屡有发生,并呈上升势头。为防范和遏制类似事件的继续发生,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相关审判执行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行政强制法》、《条例》和《规定》,全面理解掌握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精神,认真学习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

特别是要组织基层人民法院搞好专门培训,切实把思想认识和工作思路统一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上来,在立案、审查和执行等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不得擅自变通和随意解读。

二、抓紧对征收拆迁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排查

同时,对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后的执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法院要派出督查组对排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特别是对发生征收拆迁恶性事件的地区和城郊结合部、城中村改造、违法违章建筑拆除等领域,要进行重点检查。

坚决防止因工作失误、执法不规范或者滥用强制手段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等恶性后果以及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三、认真研究解决征收拆迁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

当前征收拆迁主要问题集中在违法征收土地和房屋、补偿标准偏低、实施程序不规范、滥用强制手段和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受案范围、立案条件、审理标准、执行方式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补偿标准过低、补偿不到位、行政权力滥用等突出问题。

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取得支持,加强与政府的沟通互动,积极探索创新社会管理方式,疏通行政争议化解渠道,努力实现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标签:地产征收部门定位


已有5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4:32:57  回复

    ,历经了“试点—立法—再试点”的循环。2011年在上海和重庆两地试点房产税之后,于2013年提出了房地产税的改革方向是“立法先行”。在经历了8年的尝试之后,于2021年的5月份重启了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将通过多地试点来总结经验,为将来的立法工作打下基础,由此可见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3:35:36  回复

    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房屋拆迁许可证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0:00:51  回复

    房合理消费”正确理解现阶段的房地产税,要把握两个“不同”:新时代的不同,与西方国家的不同。自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往往都跟“健全地方税体系”同时出现,房地产税的最主要功能是为了弥补地方主体税种的不足。这是与中国的税收体制和改革相关的。一方面,中国是一个以间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0:12:42  回复

    房地产市场在近年来的蓬勃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财富效应,居民之间的财富差距远大于收入差距。例如,上海市前0.1%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而最低的5%家庭

  • 访客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9 00:32:04  回复

    60平方米,其中非首套住房的购买中,有22%是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持有。这次的房地产税试点,事先需要充分考虑到居民的策略性选择,一来是希望征税能够落到实处,二来也是要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房屋征收合法主体是哪个部门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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