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8分类:邮箱破解浏览:92评论:2
电子招标则是以网络技术为基础,把传统招标、投标、评标、合同等业务过程全部实现数字化、网络化、高度集成化的新型招投标方式,同时具备数据库管理、信息查询分析等功能,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全流程、全方位、无纸化的创新型采购交易方式。
其次,电子招投标使招投标过程更加隐蔽、安全、快捷。
随着国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推进,会逐渐形成全国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并通过远程评标技术,完成全地域异地同步评标,不再需要代理机构去提供专门的开评标室。平台将会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进行评估和检测,而监管平台也可借助平台的数据同步,随时对交易平台产生的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最后,电子招投标过程文件摆脱储存难题
为了后期的审查和调用,招标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等过程资料)一般要完整存档15年,而未中标的相关资料也需要存档1-2年。随着项目的积累,纸质文件不仅需要占用独立的空间,还要有专门的保管办法防止意外受损。而电子招投标采用的数据电文形式,只占用网络存储空间,并在多处服务器进行加密备案,随着现在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数据安全性也越来越高,发生意外的概率要远低于库房储存。
二、电子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
1.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属于自行研发,自成一体,缺乏统一的协调、指导、管理办法以及技术标准。电子招标投标的操作流程、权限、时效、责任以及主体身份识别与签名、信息的保密安全、资料存档等一系列特定问题的界定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2.网络安全性不足
网络安全问题一直是互联网使用者遇到的重要问题,在开展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必然会遇到一些网络安全事件。例如,网络受到外界攻击,如竞争对手、病毒侵入或黑客,或者人为故意破坏和泄密;这些因素都会导致投标方的信息、重要的信息或者数据暴露在网络上,给招标人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3.监督机制不完善
电子招标投标的网络化、无纸化特点要求的监督方式也不同于传统纸质招标的现场监督和书面审批。然而,目前大部分监督部门尚未具备事前、事中、事后实时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网络系统平台和与此相应的监督方式,对于推行和规范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不仅缺乏必要的技术准备,更主要是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还存在诸多不必要的疑虑。
三、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的建议
1.完善制度,规范招投标活动
电子招投标是一个新生事物,它在运作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只有完善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才能为电子招投标活动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才能确保电子招投标合法化,才能使电子招投标得到更加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因此,有关部门要重视电子招投标全国性的立法工作,完善电子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就电子招投标的应用范围、规则流程、安全保障做出统一规范,明确各方在电子招投标运行、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义务,规范管理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保护、电子信息存储、合同保管、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等环节,确保电子招投标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建立合理的评标规则,改善定标方法
目前,电子招投标评标办法以综合评估法为主,这种方法内容简单,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经常受到人文因素干扰,如它在分析判定投标单位的评标文件方面,缺少科学合理的判定依据,评标功能还处于自检、辅助评标阶段,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也无法保障。针对这些问题,建立科学的评标规则,提出合理的评标办法,然后切实发挥评标软件在电子招投标系统中的作用,为电子招投标工作提供基础保障。在此基础上,各行业要积极改革传统的招投标定标方法,结合多种评标定标方法,提高定标的技术标准,严防招投标人之间交叉作弊。如在公开招标项目中,将综合评估法、合理定价抽取法、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起来,通过多种定标方法的联合应用确保定标的科学性。此外,在电子招投标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无法把握、认定的情况,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常会在利益驱使下做出一些不良行为,这就要求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合理裁量,并借助招标限制措施规范招投标主体的行为。
3. 加强监管,提高交易的安全性
电子招投标工作要想在运行中取得实效,首先要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操作规范,其次是完善电子招投标信息技术处理规范,最后是加强电子招投标在线监管。确切来说,有关部门要以电子招投标系统为重心,建立统一开放的电子招投标数据标准,编制规范的电子招投标软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技术规范。然后,就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等做出统一规定,为各类电子招投标信息交互共享、互联互通提供良好的条件。结合电子招投标发展方向和特点,有关部门还要针对电子招投标活动进行在线监管,如建立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的监督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借助公共服务平台信息跟踪、查处围标、串标等行为,并实施信用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从电子招投标的大趋势切入,由网站的建设及维护方面展开。
电子招投标平台关键是四点:第一、系统安全稳定,不会因黑客等问题造成信息泄露给招标人带来损失;也不会因系统不稳定造成开评标过程受影响;第二、操作方面,能让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快捷使用;第三、专家库的设立,这块就不好说了,现在各省市交易中心的库基本上是最完备的了,看你们如何提高库管专家的数量及质量了。第四、平台维护的可靠和及时性。这点不用赘述了。
(一)规制黑客行为的立法概况
我国规制网络黑客行为的法律框架。在法律层面上主要有1997年刑法,将两种黑客行为规定为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上,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的规范性文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6年4月9日,邮电部发布《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1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4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另外,司法解释方面,2011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了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目前我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充分表明我国法律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攻击行为的决心和举措。
(二)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多人往往从黑客的动机(比如爱国)出发,认为黑客有“好”、“坏”之分,美化和推崇所谓的“好”黑客,而不能对网络黑客行为作出法制上的价值判断。笔者认为不能因黑客某种目的的正义性而否认其行为的违法性,即便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黑客行为,除受刑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外,还应当按照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民法的调整。也就是说,黑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一,关于刑事责任。正如前文所说,当前网络黑客的犯罪类型出现了传统型犯罪的计算机化趋势,但是网络黑客的攻击行为及至衍生的网络犯罪行为无论再怎么花样翻新,不过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比如北京法院审理的首例利用木马程序实施的网银盗窃案,犯罪嫌疑人将木马植入他人电脑,远程操控盗取银行密码然后把钱转走的行为,这虽然与普通盗窃行为的手段、过程不一样,但两者之间目的、后果是一致的,而且并不能改变“秘密窃取”的实质要件,法院依然按照刑法的规定评价为盗窃罪。总之,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才是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缺一不可。黑客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第二,关于行政责任。黑客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危害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已有明确规定。当然,当黑客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其行为的违法性也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评价和调整,并不能因其网络特征而改变。对此,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拘留,这是黑客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另外,黑客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还主要包括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联网、停机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直至取消联网资格。
第三,关于民事责任。黑客行为除了具有刑事和行政违法性外,其行为后果仍然可能给他人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或者是具有民事侵权的性质。因此,黑客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比如,黑客进入别人的网站,更改网站内容,或者将重要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当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那么黑客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擅自更改网页的页面设计及文字内容,则构成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侵权的直接规定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该规定为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较为规范的法律依据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首次明确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以来,电子信息技术逐渐应用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各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等工作也逐步推进。
2020年初爆发的疫情,对于招投标工作无疑是一场大考,其能否电子化运行事关涉及领域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此次发改委《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十三条内容中有五条与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息息相关,既指出了当前电子招投标工作的不足,也给未来招投标电子化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招投标电子化现状分析
目前,招投标工作电子化已取得一定成绩,但整体电子化水平尚处于较低的层次。以工程建设领域为例,尽管如今各地多已启用电子招投标,基本将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但一方面电子和纸质招投标双轨并行的局面仍未打破,另一方面电子招投标工作的系统性、集成性、互联性仍有待提高。
就电子招标投标流程看,全流程无纸化与信息化程度还不够全面。在招标环节,招标文件制作、招标文件审批、交易信息发布以及招标文件的公示与获取基本已达成电子化;在投标环节,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递交多实现电子化操作,但招标文件答疑多依赖招标人组织的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保证金的线上缴纳以及电子投标保函的线上开具仍需普及;在开标环节,纸质与电子双轨特征较为明显,远程开标网络视频直播系统也未广泛应用,整个开标流程的效率和准确率得不到保证;在评标环节,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及智能化评标系统仍处于建设过程,电子化评标监管模式也有待探索;在定标环节,合同签订的电子化进程也较为缓慢。
就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看,信息壁垒和孤岛状态仍然突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集信息发布、统计查询、身份验证、资信验证、数据对接(工商、税务、银行等)等服务于一体,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的互联互通。而与招投标行政管理的区域化相对应,省市县三级电子招投标平台建设在内容、流程、功能、标准等方面仍存在较大差异,交易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即将到来的5G时代都需统一。
就电子招标投标监管看,当前各地启用的招标投标电子化行政监督系统多处于业务监督即流程管控的层次,尚未利用电子化手段实现工程招投标项目的智慧监管。一方面,除对违规操作实时预警外,监管系统尚未构建起打击围标串标的系统体系;另一方面,招投标监督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督监管平台未形成一体化力量。当然,电子平台信息共享难度的客观存在,也阻碍了行政监督部门在数据管理和监管统一的基础上实施奖惩机制。
二、招投标电子化发展分析
梳理发改委通知中的五条部署,不难发现这三点关键思路。当然,此次工作部署不仅仅在于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也为建立长效机制埋下伏笔。
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堵点,实现全流程的无纸化、信息化、智能化。针对招投标各环节仍然存在的部分电子化、纸质和电子并行现象,通知明确指出了流程断点,要求各地紧抓落实。如通知提出大力推广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便针对投标环节的保证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电子化目标。不难想象,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资质证书在招投标领域的运用,以及推行在线投标、开标、评标、定标,都是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的必要工作。
积极应对电子招投标对传统属地监管模式带来的挑战,尽早实现跨区域常态化运行。针对各平台、各部门、各区域之间的工作壁垒,通知明确支持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如通知要求支持异地评标系统跨省运行并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便旨在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当然在未来,统一制度规则与技术标准也是推动电子招投标走向全国的必要前提。
创新应用招投标电子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积极因素,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如通知“允许招标人选择依法规范并符合行政监督要求的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开展招标”,这避免了地方限制和排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以外的市场形式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提高,也将引导电子保函平台、电子监管模块的市场化发展。
招投标工作电子化的初衷,包括解决传统纸质交易难以监管的弊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招标投标成本、减少人为因素对于招投标的干扰等,其目标实现是一项系统工程。
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打造开放、互联、透明、共享的环节,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氛围,仍将是招投标电子化建设工作的重心;通过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共同努力,能更好推动电子招投标快速健康发展。期待越来越多地区加快电子化建设步伐,早日应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领域招标投标管理再升级。
标签:招标平台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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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8 13:10:50 回复
子招投标数据标准,编制规范的电子招投标软件,明确电子招投标系统操作技术规范。然后,就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分类、编码标准等做出统一规定,为各类电子招投标信息交互共享、互联互通提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8 22:05:00 回复
件;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