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7分类:入侵后台浏览:77评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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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记载中介业务、财务信息,实现代理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代理人,经纪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经纪人一一对应。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向公安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
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
(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第八条至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等措施;
(二)未对其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导致保险代理人发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等,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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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家保险公司内勤,但我给出的结论是——看情况,但极有可能出现不合理扣款情况!
1.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签定的是代理合同,即只存在佣金关系,所以该公司最多只能罚您佣金之外的收入(比如方案,管理津贴,补贴等)
2.您的情况,其实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在做,直接说吧,这是潜规则,国家法律是不允许的,但这对于保监会及行业协会来说,他们其实也知道,但是都懒得搭理,因为只要扣罚金额不是太狠太过分,都不会计较。
您需要做的:
1.您的钱是否真实被扣罚,至于钱扣罚后给了谁,这个与您无关。
2.您确认一下自己的工资条,我举例,如果你这个月的直接佣金及续佣合计是5000元,其他奖励是2000元,那么这家公司这个月是最多可以扣你2000元,只用给出合理理由即可,比如出勤未达标。因为根据代理合同来说,保险公司只需发你佣金,这与你的劳动付出有关,而那2000元是公司为了让您更努力而额外发放,因此也有权扣回。
解决办法很简单,请照如下:
1.拿出证据,将之前的所有工资条打印出来,并计算一下总共佣金部分被扣了多少
2.如果发现有超出部分,带着证据直接去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申诉即可
您最后的结局: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为了平息您的投宿,最后会通过其他途径来将额外扣您的钱补上还给您,但是您的保险生涯也结束了。同时即使来到其他公司,依然要面对这个问题。
对您的建议:
如果不是扣罚到让您实在忍无可忍的地步,推荐还是算了。
毕竟我们作为保险业务员在一家公司上班,开早会,开会维持纪律都是应该的,毕竟你每个月发到的不只是佣金,不是么?
2013年,也就是今年7月开始,保险公司招聘业务员标准将上调至大专或以上学历,这个时候保一本证下来,真的是值得的!
最后想说,法律上来说公司绝对是错误的,但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能咱自己稍微有些偏差。
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代理人也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
您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并非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因此,您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公司无须为您办理社会保险,你如辞职,也无须提前一月向保险公司申请。
本案中保险公司与其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的员工签定代理合同,其目的有可能是规避用工风险,也有可能是出于编制上的考虑,总之不管如何,公司的这种不法行为致使员工无法享受劳动法赋予的种种权利,是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行为。
如果您权衡认为目前尚需要这份工作,可以选择忍耐或与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合同,如你另有它谋,建议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该保险公司对员工都缺乏必要诚信,如何对行业负责,对广大被保险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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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该保险公司在招聘时的许诺没有兑现,确实属于欺骗行为。
2、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之间签订代理合同,即该合同同意保险公司授予保险代理人销售其名下的保险产品。这是一份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该合同不能够证明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3、这个维权有难度。建议干满一个月后拿到相应的报酬后,离开就是。问题是:你们被要求缴纳入职保证金了没有?如果没有,那么可以直接走人。如果有保证金,别忘了追讨。
一、保险代理人合同是什么?
保险代理合同是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明确双方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协议。保险代理合同是合同的一种。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以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开展业务,并据此接受代理手续费。因此,保险代理合同签约实质上规定了保险代理的性质是明示代理,而非默示代理。保险代理合同的签约既可以发生在法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专业代理或兼业代理人之间;也可发生在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即保险人和保险个人代理人之间。具体而言,保险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且按合同规定给予代理手续费,从而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利益。
二、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
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与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签署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同时,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关于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 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员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范围。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民法典》、《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的约束。只有保险公司员工与其所在公司才是劳动关系,才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新劳动法的实施对保险代理人制这种营销模式没有根本性的影响。保险代理关系有别于劳动关系。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民法典的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常见问题:关于保险代理人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问题之前经常产生误解,大家经常认为这两份合同可以合并成同一种或者是可以互相替代,但是近些年银监会对于该领域的内容进行了调整,明确表示公司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及时自愿签订也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强调二者不可互相替代。
标签:保监会会查代理人的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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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1:55:02 回复
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9:37:10 回复
)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4:39:09 回复
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且按合同规定给予代理手续费,从而保护保险代理人的利益。二、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一样吗?保险代理人合同和劳动合同不是同一种合同。保监会日前下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11:36:53 回复
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7 05:13:11 回复
,保险代理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方面,它通过规定保险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违约责任,约束代理人的行为,从而在法律上保护了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规定保险代理人在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内所从事的代理业务活动,保险人必须承认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