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6分类:入侵后台浏览:81评论:4
《办法》明确规定了两类经济责任问责对象:一是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包括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这里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
当前问责制度建立与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 对问责制度的认识不统一
实行问责制度执行以来,虽然在各地掀起一阵又一阵的“问责风暴”,但无论是从被监督的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来说,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和代表人民群众的问责机构,都存在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从问责主体看,有的监督意识淡薄,不主动开展问责;有的执法执纪能力不强,对责与非责的界限把握不准,没有能力进行问责;有的党性观念不强,在问责客体面前缺乏勇气,不敢进行问责;有的“老好人”思想作怪,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重要部门和重要领导,不愿进行问责。从监督客体来看,有的认为建立和执行问责制,是组织和人民对他的不信任,甚至是向他所谓的权威挑战,从内心抵制问责;有的是个别主要负责人大局意识不强或者本身就不清白,怕对下级进行问责会导致“城门失火,殃及自己”,害怕执行问责;有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和领导干部已经习惯了用权力来开展工作,习惯于“高高在上,唯我独尊”,容不下组织和群众对他们的监督,这些错误思想影响了问责制的建立和执行。
(二)问责制度操作性不强
问责制度应该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连接制度。虽然中央批准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一些必要的操作程序上的规范还没有出台,缺乏操作性。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行政问责制度,国家金融部门等也对下级机构开展问责。但总的看来,上述制度和方法有的过于原则和笼统;有的就事论事,缺乏系统性。有的问责仅指向行政干部,执行公共权力的其他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在其中。这样的制度由于不便操作,必然会给问责的执行带来障碍,还会造成操作中的随意性。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作出新的解释: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以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群干部就全部进入公务员序列。是否列入行政问责,怎样进行行政问责,需要具体明确。
(三)问责体制和机制不健全
首先,在问责的执行主体上,有不同的代言人,有的是上级行政首长,有的是专门监督机关,有的是国家权力机关,各不相同。理论上来讲,问责的真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但由分散的群众来直接启动法规性、程序性很强的问责机制肯定不现实,但也不是任意哪个部门或哪位官员就可以执行,否则就会造成启动的随意性和结果的偏差。因此,建立一个多部门参与,专门机构执行的问责运行体系十分重要。其次,问责执行机关本身被监督或问责的问题没有解决。无论是人大机关,还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行政首长,都具有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那么在体系建设中就要解决如何监督和问责“裁判员”的问题。再者,现有的问责案例时常是以一种倒运行的模式运作。一件失职失责事件,往往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才不得不启动问责程序,给群众一个交待。这样的问责往往失去主动性,变成被动应付,还容易产生一个不好的结果,就是问责的过程往往受媒体的先行影响,处理结果失去公正。还有就是缺乏对问责之后的跟踪管理机制。有的干部在此处问责,丢官以后不久又到易地上任,行政级别没有变,政治待遇也没变;有的干部被问责下马之后,从此被打入“冷宫”,再也无人问起,郁郁一辈子,这都是有失偏颇的。
(四)问责制度的治本功能不突出
建立和执行问责制的最终目标就是建设责任政府,防范责任事件,这与《实施纲要》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同向的。问责制度不是单纯地对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更在于事前的监督提醒。所以明确责任划分,强化责任意识,构建以预防责任事件发生为主,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问责制度才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和方向。
要担当的责任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3、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扩展资料: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帐。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行政问责有关主体的认定方法如下:
1、首先要设定问责主体
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同体问责”主体和外部的“异体问责”主体。鉴于目前行政问责工作仅由纪检监察机关单打独揽的局面,建议启动人大机关及有任命权的政府职能部门的问责机制,按照“谁任命谁问责”原则,对人大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任命的干部实行异体问责。
2、其次要划分职责权限
①不同的问责主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不能走极端,要适当控制问责主体的规模,不能到处开花,避免问责主体过于泛滥而影响问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②明确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即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扩展资料
行政问责的注意事项
根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下列途径发现的行政人员应当行政问责的线索,按照管理权限初步核实后,对需要行政问责的,应当进行调查:
1、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2、监察、审计、法制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3、本单位的内部监督、检查;
4、行政诉讼;
5、行政复议;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控告、检举;
7、公共媒体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问责的情形且确有证据的报道;
8、其他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问责
一、政府审计问责的涵义
政府审计问责就是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追究个人或组织责任,换一种说法就是用问的制度化来保证权责对等的一种机制。在责任政府框架下,政府负有解释和履行受托责任的义务,而问责则承担责任监督、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的职责。作为政府问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审计主要是通过审计的手段来达到问责的目的,也是现代政治中政府责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政府审计问责的意义
1、政府审计问责是政府审计的本质要求
政府审计的本质是政府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各级政府机关和公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报告的一项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政府审计的总目标是监督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政府审计从产生之日起,就带有问责的含义。随着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从性质上看,政府审计作为政府责任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问责的效能日益彰显;从内容上看,政府审计的范围随着政府责任的扩充而日益丰富。政府审计问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已成为构建责任政府、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重要主题。
2、政府审计问责是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现代民主社会,只有人民授权,政府才有治理社会的权力,而人民只有认为代表他们行使权力的政府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和履行的义务负有完全责任的情况下才会同意授予政府特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是一种政治民主原则,国家的具体行政权力总是需要人民选出少数人代表人民来掌握。因此,实行民主政治,全体人民对少数代表他们掌握具体行政的人进行监督就成为必要。政府审计便是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机制之一。同时,民主政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政府审计的内容也应该不断扩充深化,不仅应审查政府及公营企业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还应对其使用国家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提供政府管理绩效的信息。政府审计全面关注政府责任履行情况既是民众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审计适应民主政治进程的加快其自身发展的必然。
三、政府审计问责的现状
(一)问责文化建设滞后,审计问责意识不强
问责文化是人们对于问责制及其实践的态度、情感和思想的综合体。我国还没有形成“问责”的氛围。主要体现在:一是行政官员“官本位”思想较浓,责任意识不强。很多官员将权力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用作管理群众和谋取利益的特殊工具,没有权责对等的认识,更没有不尽到责任即被追究的意识。二是公众参与问责的积极性差。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民众在政治参与上是“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参与程度不够,审计问责的意识也比较淡薄。在这种文化背景下,许多查出的问题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没有分析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审计问责的形式多局限于行政问责
政府审计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往往难从法律视角察看问题,被审计部门和责任人所预料的最坏结果无非是行政处罚。相对于法律问责,行政问责有很大的弹性和不确定性,“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光打雷不下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少数领导“闯红灯”和“打擦边球”的行为。
(三)审计问责各要素的发展不健全
1、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缺位。政府审计问责的主体即由谁问责。按照问责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不同,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同体问责即由政党或政府内部的特定部门对本系统自身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责任追究,是一种“上问下”的方式;异体问责是指那些不存在隶属关系的主体,如人大、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及公众等第三方来问责。在实践中,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主要是同体问责,即由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行政主管部门问责,处罚程度也比较轻。在异体问责方面,我国政府审计采用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机关有一定的处理处罚权,但鉴于“检查权”与“处罚权”由同一执法主体行使存在隐性降低审计效率的可能性,其处罚权非常有限;各级人大拥有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和罢免等权限,但很少有人大代表主动提出政治问责案;新闻媒体主要是为问责提供信息来源,但对于重案大案也难以深入报道,更没有处罚权;司法机关问责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局限于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重案大案,也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人民群众应该是最根本的问责主体,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公民参与问责的途径,未设立具体的公民问责制度和程序。
2、审计问责客体难以界定。审计报告中,我们更多看到的是:“某某部门挪用资金、违规收费”等等。这些行为虽然从形式上讲是带有组织性、系统性的预谋行为,但实施者是一个个具体的人。审计问责要将将虚无的“集体问责”、“部门问责”,转化为切实的“个体问责”。同时,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并不明确,一些部门齐抓共管、集体决策的事情,个人责任的判定就相当棘手,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责任主体不清,问责难以到位。
3、审计问责范围过窄,问责标准不完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对于“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的问责较少,同时对公共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问责也较少,对这些内容的问责标准也不完善,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对执行环节问责向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问题。
(四)问责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法律,更没有专门的审计问责法规,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其中既有党的条例,也有政府的法规;既有中央出台的政策,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党的条例都是针对党内成员的,中央出台的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而不是法律。虽然政府审计将问责作为其工作的重心,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问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另外,政府审计系统缺乏专门的审计问责操作性规范,各种法规、规章和文件对问责对象、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方面的规定又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执行起来也缺乏持续性和公正性。 请在此输入您的回答,每一次专业解答都将打造您的权威形象
标签:审计查政府账问责什么人
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13:27:12 回复
释: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那么以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党群干部就全部进入公务员序列。是否列入行政问责,怎样进行行政问责,需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10:38:11 回复
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二是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实行经济责任问责的其他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什么是审计问责?什么是审计质询制度?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10:27:33 回复
特定的权力。民主政治是指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然而,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人民享有管理国家的权力只是一种政治民主原则,国家的具体行政权力总是需要人民选出少数人代表人民来掌握。因此,实行民主政治,全体人民对少数代表他们掌握具体行政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13:12:45 回复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3、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