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09分类:邮箱破解浏览:150评论:2
真正出名的黑客,要么他没入侵过银行,要么和他所做过的事比起来,入侵银行算是小事,小事往往是被忽略的。银行的安全系统不像小说写的那样不堪一击,有技术的看不起这系统,没技术的人只有瞪眼的份,其他的就是压根没想过。这里介绍几个传奇黑客给你:1、凯文·米特尼克。有评论称他为世界上“头号电脑骇客”。在他15岁的时候,和一些朋友入侵了“北美空中防护指挥系统”的计算机主机,翻遍了美国指向前苏联及盟国的核弹头的数据资料。而且他还是世界上第一个因网络犯罪而入狱的人。他的传奇经历完全可以拍一部电影,特别是他入狱后,全球黑客联手发动攻击手段,以此迫使政府释放他。2、罗伯特·莫里斯。1988年11月,他研制出的“蠕虫”程序钻入网络系统,导致15.5万台计算机和1200多个连接设备无法使用,许多研究机构和政府部门的网络陷于瘫痪,经济损失巨大。3、比尔·盖茨。这个就不说了,看钱就知道技术怎么样了。4、加里·麦金农。被称为“世界头号军事黑客”。在两年间,麦金农利用黑客技术侵入了美国五角大楼、美宇航局、约翰逊航天中心以及美陆、海、空三军网络系统。 他甚至还在“9·11”恐怖袭击之后的“非常时期”利用黑客技术使美国至关重要的国防系统陷入瘫痪。
凯文·米特尼克,相信我,就算报道说去坐牢了也会被招到安全部门工作,那种天才会去坐牢???就算他盗了多少资料也好,还是怎么样,他有本事黑进去就有本事把墙修得牢不可破,还可以攻击其他国家的网络,这种人不会坐牢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标签:15岁黑客盗取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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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09 13:33:19 回复
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
访客 评论于 2022-07-09 12:17:34 回复
行?真正出名的黑客,要么他没入侵过银行,要么和他所做过的事比起来,入侵银行算是小事,小事往往是被忽略的。银行的安全系统不像小说写的那样不堪一击,有技术的看不起这系统,没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