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5分类:入侵网站浏览:79评论:4
首先,要确认酒驾是否达到醉驾标准。
一、如果酒驾没达到醉驾标准“顶包”(即是顶替者),被发现后,涉嫌包庇,会被拘留、罚款;肇事者也会被拘留、罚款。
二、如果肇事者构成醉驾,则涉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顶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这样都会判刑的。
《刑法》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没事儿的时候,人们也会约上自己的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其中喝酒助兴也是在所难免的,但大家都知道喝了酒了就不能开车,开车不喝酒。据网友了解,一位男子在和朋友聚餐喝酒了之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出了事故。让人奇怪的是,他出了事故之后没有想着怎样解决,而是找别人顶替他。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这种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应该严惩。
酒后开车驾驶
朋友之间在一起吃饭,喝酒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自己有车,可以找代驾,现在手机上叫代驾也很方便。喝酒了开车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据民警调查肇事人孔某1972年出生,在出了事故之后,他当晚找来了另一名司机,企图顶包骗保险公司和交警。民警在两人审问的过程中,发现两人的说法不一致,对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也是模棱两可。民警很快调来了事故现场的监控,才发现事发时不是那位司机,而是车主孔某。
责任认定
驾驶员孔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应该立即靠边停车,保护好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来处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等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定损,万万不可以逃逸。车主孔某知道自己是酒后驾驶,为了逃避责任,找别人顶替。他的做法是让人很气愤的,他不顾自己的安全,也不顾别人。做出这种醉酒驾驶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现在的社会到处都有监控,不是他想逃避就能逃避的得了的。顶包者帮助酒驾肇事人说谎做假证,他也是犯了包庇罪,他们这样的做法都是会被判刑的。如果在事故发生后顶包者能劝车主承担自己的责任,也不至于连自己也搭进去。开车不是儿戏,也希望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认真悔改。各位网友也要引以为戒,出去吃饭,一定不要喝酒,以免酿成大错。
这个案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交通肇事罪,进入了三至七年的法定刑档,至少判三年以上。
这个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沿革是这样的:
1、这个条文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是这样: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这个条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如下修改: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如果编纂起来《刑法》应这样列条文较妥当: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刑法》作上述排列后就容易看清楚了。133之1是危险驾驶罪,只要醉驾就构成,独立的罪名,但说“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肇事致重伤就同时构成了133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比133之1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故应定这个罪名。又有找人顶包情节,符合133“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要件。所以,结论如上。
标签:醉驾撞死人还找人顶替
已有4位网友发表了看法: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03:11:52 回复
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5 22:06:18 回复
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应该立即靠边停车,保护好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来处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等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定损,万万不可以逃逸。车主孔某知道自己是酒后驾驶,为了逃避责任,找别人顶替。他的做法是让人很气愤的,他不顾自己的安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5 22:54:41 回复
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这个条文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作了如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6 00:11:51 回复
就构成,独立的罪名,但说“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肇事致重伤就同时构成了133的交通肇事罪,该罪比133之1多一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故应定这个罪名。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