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cker发布时间:2022-07-15分类:网站入侵浏览:67评论:2
需要。
法人需要承担经营中的法律责任,授权委托书的性质是委托别人经营公司,而其法律效果是由出具委托书的法人承担的。你应当是属于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和法人是不同的概念。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后,你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你对某些经营行为你可以不要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还是需要承担责任。购买跟投标可以不是一个人,只购买没责任,投标的授权代表要对投标文件负责。
一、委托代理应注意几点
1、是必须有授权委托书。
2、是授权期限和权限必须明确。
3、是严格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4、代理的事项不能违法。
5、不能损害被代理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未经代理人允许不能转让委托权。
因你是被授权购买标书并参加文件签订活动,所以可能涉及事项较多,因此应遵守代理行为的所有原则性规定。
二、被授权代理人去招投标,之后如果有问题会不会有法律责任
如果是在合法的情况下,之后如果有问题,代理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明知是违法行为,仍然进行代理或者不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为代理人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为代理人时,其代理行为应符合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所为的符合代理行为要件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合法的情况下,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举动。
典型的违反招投标行为的一般有:
1、招标信息有意不向社会公开或有意不征集满三家有竞争性的投标人;
2、有意纵容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和找无该项目供货能力的单位陪标以凑满三家投标人;
3、领导干部操纵招投标的关系项目,利用职权职务介绍施工或供货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工作人员暗箱操作,使得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
4、将项目预算事先透漏给投标人并有意纵容陪标人抬高投标价。
扩展资料:
陪标预防
参加各类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是每个具有资格和条件相关自然人(供应商、经纪人、供方代表、代理人等) 应有的权利,可是在日常采购项目招投标操作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非正常现象:串通、找人连盟、陪标等等。
这不仅搞乱了招投标市场,还使得政府采购招投项目活动的开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尽管各级有关采购监督部门、采购人和具体采购实施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抵制凿子、控管手段等,但仍难挡此陪标“陷阱”的发生和出现。这值得各采购监管机构加以预防及重视。
标签:受人委托找人陪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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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客 评论于 2022-07-15 15:26:26 回复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如何陪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
访客 评论于 2022-07-15 21:41:34 回复
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